作者为台湾海基会首任秘书长、律师陈长文,本文刊发于台媒《中国时报》(2016年4月15日) 原标题:从“爸,救我!”谈肯尼亚案 “爸!救我!”2003年一天我接到电话,传来“女儿”呼救声,我正陷入天旋地转时,歹徒把电话接过去,我像着了魔,对方说什么、我就做什么。理智完全当机,只有一个念头“把女儿救回来”!反而是孩子的妈冷静拿手机拨给女儿,话筒传来女儿如常的声音。 也许我们忘了,民进党执政时,层出不穷的诈骗电话,多么让人深恶痛绝。台湾几乎没有人没接过,让人无奈抱怨政府无能。多少无辜、弱势者家破人亡。 直到马英九上台,2009年签署《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才改变。两岸积极配合打击侦办,台湾的电信诈骗案从2005年最高的4万多件,降至2014年的1万多件,诈骗金额由2006年最多的新台币185.9亿元(新台币,下同),降为2014年的30多亿元。 然而,台湾受害缓和了,大陆人民仍被诈骗严重,陆妇因丈夫的死亡抚恤金被骗走,跳楼轻生;菜农因毕生积蓄被骗,在银行前自杀身亡……层出不穷。 笔者也想代大陆人民,请蔡英文与马英九不妨想想:台湾人是人,大陆人就不是人吗? 蔡与马有民意压力,习近平就没有吗?也许是我们更积极帮帮大陆人民的时候了。 以上谈的是情与理。接下来,谈法。 跨境刑案常发生司法管辖权竞合,以肯尼亚的两岸诈骗案为例,对其中的台湾嫌犯,三方都有管辖权:肯尼亚(属地─犯罪行为地)、台湾(属人─行为人“国籍”)、中国大陆(属地─犯罪结果地/属人─受害人国籍),就出现竞合问题。 在兼顾人权下,司法管辖应重点考量侦审的有效性──理想模式是“两岸同案嫌犯在同地取证侦审”。两岸2011年后以折衷作法取得默契──“双方共同赴第三地侦办犯罪时,先完成对双方疑犯的取证,再各自带回各方疑犯侦审”,但肯尼亚案况不尽相同,台湾未前往共同侦办。(何以这次未依默契行动?双方应检讨。) 在竞合三方当中:肯尼亚方,当地几无诈欺案被害人、法庭对两岸嫌犯取证及语言隔阂都相对不便,管辖意愿不强。 中国大陆,有属地及属人(尤其是被害人)因素,受害较深而强烈主张管辖;因此,肯尼亚作为大陆邦交国,将大陆及台湾的嫌疑人都遣往大陆,法理上未必站不住脚,但肯尼亚警方不顾肯尼亚法院禁制令而驱逐出境的作法,显有瑕疵。 台湾,有哪些考量?保护台湾的诈欺被害人吗?事证多在大陆,两岸的诈欺嫌犯是共同犯案、若分两地取证侦审,恐怕交叉取证不足,或因此导致嫌犯在我方司法严格无罪推定及程序正义下无罪释放或轻判,未能有效遏制犯罪。 保护嫌疑人基本权吗?嫌犯显非政治异议人士,在大陆人权尚无显着疑虑。台湾也当积极促请大陆确保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并争取赴对岸取证,亦可要求在大陆法院判决后(刑期比台湾重)将罪犯遣返回台服刑。 保护台湾的主权吗?蔡英文、马英九两位法律人,不妨想想2011年菲律宾将涉诈欺的台湾疑犯遣至大陆的争议时,另一位法律人“前副总统”吕秀莲的发言:该案是“不涉主权的跨国犯罪行为”,若真遣送回台,(当时)台湾恐无法可罚而释放,呼吁各界理性思考,不应意识形态化。 基上,就肯尼亚案状况,若将两岸嫌疑犯分别遣回两地侦审,不一定是必要、最适宜的选项。 综合考量法理情,两岸也应反省:蔡、马二人在高调保护人民、向大陆喊话后,是不是该引领台湾自省,何时成了丢人至极的“国际诈骗的输出大国”,政府可有良策?两岸如何有效合作? 当然,大陆作法也有待改善。两岸可透过“符合九二共识、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达成目的,例如管辖权竞合的个案协商、两岸诈欺防治政策合作、依默契共同侦办。 回顾两岸历来的矛盾与教训,彼此都学到很多,应珍惜基于“九二共识”来之不易的交流成果。以管辖权的竞合(与争执)为例,正是突显为何要维持好两岸关系的原因之一,既有争执争议,更该为人民福祉坐下来谈;只是在谈之前,双方都应拥有从对方角度出发的同理心。(作者为台湾海基会首任秘书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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