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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方案定了! 你退休后就拿这些钱,快算算够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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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7:3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日前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国务院“决定”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涉及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这些事你要知道
现行养老金存在哪些问题?

1、政府养老责任过重,私人养老发展不足

我国现行的“统筹加个人”的基本养老金结余规模为2.4万亿人民币,基本上属于第一支柱的范畴。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规模为0.48万亿人民币,两者的比例为83%:17%。去年出台的企业年金税收递延政策,分别为企业和个人缴纳工资的5%和4%(总计为9%)提供了税收优惠,但因企业的第一支柱缴费为20%(美国仅为6.2%),负担已经很重,无力再增加缴费以加大第二支柱;同时税收优惠力度小也使得企业年金吸引力不足。第三支柱至今几乎为空白。

作为比较,美国的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结余规模为2.7万亿美元,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401(k)计划即属于这一部分,为私营部门的职业养老金,此外还有教师和公务员的职业养老金)的规模为8.6万亿美元。401(k)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相应比例分别为个人15%,企业6%,总计21%。第三支柱退休账户养老金为4.9万亿,三者比例为17%:53%:30%。

2、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在目前的基本养老金制度中,个人账户资金被社会统筹账户借支,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截至2013年底,空账规模达到3.1万亿元,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提高个人参保积极性,也容易引发不满。

养老金改革存在哪些风险?

1、目前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接近4000万。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制度属国家保险模式,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个人账户上的空账,已构成了巨大的转制成本。

2、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普遍担心福利待遇下降,尤其是原本待遇就偏低的地方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并轨后,养老金待遇会不会降?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地方上的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甘肃、天津、云南等地均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养老金并轨后,等于待遇拉平吗?
目前,全国“体制内人员”总数接近4000万,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群体。据了解,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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